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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签订《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2-03-02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4030
核心提示:豫农文〔2022〕57号各相关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畜牧总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豫农文〔2022〕57号

各相关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畜牧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意见》(国办发〔2019〕56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2021-2035年)》(豫政办〔2020〕51号)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市、县政府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管理,依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签订方

地方畜禽品种中心产区所在省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体(下称保护主体,见附件1)。

二、保护主体范围

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已公布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包括3个省级保护区的建设单位,15家省级保种场。

2.无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的,保护主体由地方畜禽品种中心产区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地方畜禽品种中心产区在同一省辖市的多个县的,由省辖市依据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结果,确定1-2个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保种责任。

三、相关要求

无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的地方畜禽品种中心产区所在省辖市及县(市、区),要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多方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尽快完成保种场(区)建设任务。保种场(区)建成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后,可将保护主体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变更为相关场(区),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请相关省辖市组织本辖区协议书(见附件2)签订工作,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签订好的协议书原件2份,报河南省畜牧总站备案。

四、联系人

河南省畜牧总站 刘 贤 0371-65778970

   附 件  1.  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体名单 (请点击查看)

          2.  河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docx (请点击查看)

2021年2月25日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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