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奶业专栏 » 奶业动态 »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1-07-30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5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图片

图片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inktype="2"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color:#576B95;text-decoration-line:none;-webkit-tap-highlight-color:rgba(0, 0, 0, 0);cursor:pointer;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break-word !important;">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 
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乳蛋白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七、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产品标签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标签变更,变更后应当停用原标签,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编辑:刘金娥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