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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1-11-18  来源:🔗食品伙伴网  💛25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食品伙伴网结合GB 7718、GB 1343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对此公告的内容进行解读,供行业参考。

01 基本要求保持一致

原文: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

解读:《公告》特别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与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准、法规的基本要求一致。如此再次重申上述要求,则需要广大生产企业特别注意,甚至前期一些“含糊”或“擦边”的描述也需要重新评估。

02 婴幼儿配方乳粉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要求更加严格

原文: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解读:“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在原来的“必需成分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营养成分都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提醒企业,对于“选择性营养成分”进行声称的婴儿配方奶粉需要及时调整。而“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完全属于新增部分,由于目前较多企业对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进行了必需成分的声称,所以这一条款的实施,受影响的产品标签会很多。

食品伙伴网也注意到,此条款内容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完全一致。

03 主要展示版面标识内容进一步明确

原文: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解读: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公告》限制了主展示面的标识内容。除了必须标识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及注册号”和可选择标识的“注册商标”外,仅可以配一些符合要求的图案。其他任何文字或符号等内容不得出现在主展示面。

04 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性来源的标识要求

原文: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解读:对于婴配乳粉名称中提供动物来源名称的,其乳及乳制品的配料必须全部来源于此动物品种。否则属于虚假宣传。此条款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七、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如何标注?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标识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但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除了生乳和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也应当全部来自同一物种。将原来的“乳制品原料”范围缩小到“乳蛋白原料”范围。所以此条款修改可能不会出现涉及此条款不合格修改的标识。而且也可以更好地解释前期一些注册标签标识的疑问。

05 明确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需要全部展开标识

原文: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解读:本条条款与GB 7718的要求有较大的改变,GB 7718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复合配料的标识属于“条件性”的展开标识。而本条款则屏蔽所有“不展开标识”的条件,所有复合配料都必须展开。

06 强调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原文: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解读:目前,在注册申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标签上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的科学依据。所以此条对行业的影响力不会太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提醒企业注意表述的严谨性,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执行。

07 进一步强调行业自律

原文: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解读:《公告》进一步强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发展。结合2019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的发改农经〔2019〕900号《关于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倡行业协会能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共同努力提升国产婴配奶粉的质量安全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共治,积极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来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的合规性。

《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提醒相关企业,对已注册产品配方进行标签变更,按照新国标进行配方注册的企业,充分考虑此公告对标签的影响,及时调整标签。对于产品标签标示,公告给予一年多的过渡期,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库存标签和包装的管理,即不能影响正常的市场销售,也不能导致库存过多影响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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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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