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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冒称特医奶粉被判3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2-03-29  来源:🔗中国食品报  💛1788
核心提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案主角是广受家长们关注的“特医奶粉”。蛋白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案主角是广受家长们关注的“特医奶粉”。


蛋白质不耐受或肠胃消化功能较差的婴幼儿因无法消化普通奶粉中的大分子蛋白质,所以只能食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需经批准领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也有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
该案件中,某贸易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奶粉不符合上述标准,仅符合一般固体饮料标准。但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推送及线下门店张贴的海报中,均将该品牌奶粉宣传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做出了具有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消费者曾某的孩子根据医嘱需要服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曾某就在该贸易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购买了该品牌奶粉。购买后,曾某得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了该贸易公司对该品牌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于货款的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是根据医生推荐而购买的产品,与涉案宣传并无关系,故不同意对曾某作出赔偿。
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但被告的宣传可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或“特殊配方粉”。即便曾某系因医生推荐而知悉涉案产品,但曾某购买涉案产品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被告公司将涉案产品宣传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或“特殊配方粉”。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已被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并处罚,故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曾某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当于货款3倍的赔偿。该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邹海媚认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作为一种专门提供给有特殊体质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需经批准领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方可生产,体现国家对于婴幼儿健康的特殊保护。然而个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了解不深,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次充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婴幼儿健康造成重大风险。本案立足于行政处罚对虚假宣传的事实认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假一赔三”的规定,是行政与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双重保护。
邹海媚表示,无论是在食品安全领域还是其他消费领域,奉劝生产者、销售者遵纪守法,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做虚假宣传。消费者若发现自身消费权益受损,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还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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