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成为消费者的热门选择,具体应如何选购呢?这些问题需要关注。
什么是婴幼儿配方奶粉
婴幼儿配方奶粉包括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婴儿指0~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
我们常见的婴儿配方奶粉属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中,婴儿配方食品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其中,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中的定义,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婴幼儿配方奶粉有哪些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其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婴儿配方奶粉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
感官要求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必需成分
0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02
即食状态下,婴儿配方奶粉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295kJ(70kcal)范围;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355 kJ (85kcal) 范围。
03
产品中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以下两表的规定。
(上图为婴儿配方奶粉中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的规定)
(上图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奶粉中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的量的规定)
04
婴儿配方奶粉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对乳基婴儿配方奶粉,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乳糖占碳水化合物含量应≥90%)。
05
维生素应符合下表规定。
(上图为婴儿配方奶粉中维生素的规定)
(上图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奶粉中维生素的规定)
06
矿物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上图为婴儿配方奶粉中矿物质的规定)
(上图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奶粉中矿物质的规定)
可选成分
除了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下表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下表规定。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下表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上图为婴儿配方奶粉中可选择成分指标的规定)
(上图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奶粉中可选择成分指标的规定)
其他要求
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脲酶活性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要求。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
选购指南
如何看懂标签
第一课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如何看懂标签
第二课
进口预包装食品还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何看懂标签
第三课
①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②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③婴儿配方奶粉应标明:“对于 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④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海关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民法典》和《食品安全法》都对产品发现存在缺陷后的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作出要求,并对侵权责任予以明确。海关提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从正规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进口食品企业也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进口活动。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