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二、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
三、本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四、本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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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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