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
为实施好我省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促进我省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方案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附 件
河南省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我省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促进我省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项目实施,调动全省饲养母牛的积极性,增加肉牛基础母牛数量,推进母牛适度规模养殖,逐步解决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持续下降、架子牛供给不足等发展瓶颈问题,为增加牛肉市场供应提供基础支撑。
从2016年7月1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全省项目县(市)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及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场户计划增加肉用犊牛11万头。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
1.项目县(市)。2016年继续在尉氏、祥符区、杞县、洛宁、宜阳、伊川、郏县、舞钢市、叶县、南乐、襄城、灵宝市、渑池、陕县、唐河、社旗、新野、桐柏、南召、方城、内乡、柘城、息县、淮滨、沈丘、太康、上蔡、确山、平舆、遂平、泌阳、汝南、汝州市、邓州市、新蔡、滑县、永城市等37个县(市)实施该项目。
有关省辖市负责根据项目县(市)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场(户、合作社)基础母牛存栏数量,确定各项目县(市)扩群增量任务,并将项目补助资金切块到县。各省辖市在确定扩群增量任务时,可结合本地肉牛产业发展实际,对肉牛产业化集群龙头企业所在地予以适当倾斜。
2.项目场。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含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
(二)补助对象
1.项目县(市)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项目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对象养殖规模标准。
2.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含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要求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2014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违规使用违禁投入品行为。
补助对象应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扩群的基础条件。
(三)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奶牛品种。
(四)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以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即根据核查时的存栏肉牛基础母牛数量确定补助对象,根据核查时登记的基础母牛所生产的新增犊牛数量确定补贴资金数量。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核查登记后新增基础母牛所生产的犊牛和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五)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根据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补助资金规模,确定2016年每头新增犊牛补助标准为1200元。同时,为加快皮南牛品种培育,增加皮南牛基础母牛数量,对新野县在项目实施期间新增的皮南牛犊牛,择优选取2000头,每头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元,具体技术指标、补贴办法和程序等由南阳市、新野县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全省按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5%的比例,安排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新增犊牛打耳缺(耳洞)标记等方面的支出。各有关省辖市安排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新增犊牛打耳标、耳缺(耳洞)标记等方面的支出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4.8%。
2016年全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任务及补助资金指标分配计划见附件1-1。
三、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省畜牧局在河南日报、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http://www.hnxmy.gov.cn/)等媒体公布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政策、实施范围、申报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等。项目县(市)在全县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母牛养殖场户家喻户晓,本着简便易行、有据可查的原则,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进行自愿申报。具体申报方式方法由各项目县(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基础母牛核查。有关省辖市负责组织所辖项目县(市)畜牧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合作社)进行现场登记核查。现场核查时,必须做到“四见”。一是见牛,即逐场逐户逐头调查登记,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和现场核查后又增加的基础母牛,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见人,即现场核查的母牛数量要经养殖场(户)或合作社法人代表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是见标,即对母牛佩带的耳标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其中,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要建立纸质档案,存栏基础母牛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需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一式二份(养殖场户1份,县畜牧部门1份)。四是见榜,即现场核查后,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合作社)基础母牛存栏数量,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各项目县(市)要在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存栏基础母牛1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的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核查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基础母牛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县级畜牧部门对统计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确定补助对象。项目县(市)畜牧部门要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并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附件1-2)。母牛扩群增量目标原则上按65%-70%的繁殖成活率计算。同时,项目县(市)畜牧部门要填写《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附件1-3),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辖市畜牧部门,省辖市畜牧部门审核汇总后,根据各项目县(市)补助对象的基础母牛存栏量分配项目补助资金,填报《 市(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4),并于2016年8月2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畜牧局。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畜牧局。
(四)新增犊牛核查。项目实施期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在此期间,补助对象必须认真填报《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记录表》(附件1-5),如实记录母牛配种、产犊、处理以及出生犊牛基础信息,包括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新增犊牛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在犊牛出生10日内要及时报告县级畜牧部门,项目县(市)畜牧部门每2个月对新增犊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留存新增犊牛的正面和侧面照片。经核查后的新增犊牛必须在耳朵上打标记(耳缺、耳洞),避免重复补贴。新增犊牛核查结果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县(市)畜牧部门将《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附件1-6)上报省辖市畜牧部门,同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2017年7月10日前,省辖市畜牧部门将《 市(县)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附件1-7)和项目实施总结一并上报省畜牧局,同时将新增犊牛核查数据抄送市财政部门。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畜牧局。省辖市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项目县(市)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市)补助对象数量的5%。省畜牧局将适时开展抽查。
项目实施期间,补助对象在发生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淘汰、出售、屠宰、死亡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县(市)畜牧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由省辖市畜牧部门会同项目县(市)畜牧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五)拨付补助资金。2016年项目补助资金已预拨各地,项目实施期满后据实结算。
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含500头)以上养殖场户向所在县(市)畜牧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畜牧部门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报送相关材料。项目实施期满后,省畜牧局组织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报的项目场新增犊牛数量进行抽查确认,县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畜牧局确认的新增犊牛数量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实施实行“四到市(直管县)”,即补助资金切块到市(直管县)、目标任务落实到市(直管县)、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直管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市(直管县)。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畜牧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畜牧局负责项目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有关省辖市要督促项目县(市)畜牧部门切实抓好基础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畜牧业基层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畜禽良种补贴等相关政策,开展母牛、犊牛饲养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母牛养殖水平。项目县(市)畜牧部门要设立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举报事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多报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数量,套取补贴资金和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有关县(市)项目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推动产销衔接。项目县(市)要积极鼓励母牛养殖场户与肉牛加工企业对接,采取签订产销协议,发展订单生产或互相参股等方式,建立产业联盟,逐步形成紧密的产业链条,使养殖场户得实惠,龙头企业有牛源,不断推动我省肉牛产业发展壮大。
附件:
附件1-1.2016年全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任务及补助资金分配表.docx
附件1-2
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参考)
甲方:(县级畜牧管理部门)
乙方:(补助对象)
为推进全县(市、区)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实施,确保扩群增量目标的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目标考核任务书。
一、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组织实施的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完成扩群增量目标任务。
二、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甲方应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督促乙方增加基础母牛养殖规模,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肉牛基础母牛由登记时的 头,增加到 头;繁殖犊牛 头。
四、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及时对母牛、犊牛加施标识,并如实填写《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记录表》。
五、乙方基础母牛购入或出售,以及犊牛出生、出售或死亡,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每2个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六、甲方有权根据扩群增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最终确定补助头数与补助金额。同等基础母牛规模下优先补助扩群增量幅度较大的养殖户(场);对未完成扩群增量目标任务的,甲方将会商有关部门,降低补助头数或取消补助对象资格。
七、乙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一经发现核实,甲方将取消乙方补助对象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两个年度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如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将资金收回财政。
八、其它:
甲方 部门核查人员签字: 乙方 养殖场(户)或
合作社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1-3.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docx
附件1-5.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记录表.docx
附件1-4. 市(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1-6.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docx
附件1-7. 市(县)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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