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

《关于规范委托屠宰行为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2017-02-14 09:00  点击:9087

  

  一、《关于规范委托屠宰行为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落实生猪屠宰企业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屠宰企业与委托屠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目前含有代宰的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行为,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生猪产品出厂质量安全。

  二、委托屠宰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屠宰企业的权利义务:

  1.甲方是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屠宰环节肉品质量负法律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入场检查、“瘦肉精”自检及屠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如过错方在乙方,乙方应负法律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对乙方的牲畜进行入场检查,凭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屠宰场所。

  3.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工作。

  4.配合牲畜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5.严格按照规程标准屠宰。

  6.按规程实施牲畜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肉品凭“两证两章”、种母畜凭“两证三章”出厂并对质量负责。

  7.有权按规定摘除淋巴、腺体等不能食用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不合格动物及产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并妥善保管。

  8.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牲畜需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乙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到甲方屠宰场所内。

  2.委托代宰的牲畜需确保没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经甲方自检查出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处理费用。

  3.乙方有权对甲方屠宰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4.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按规定的标准流程屠宰牲畜,不得要求甲方违反标准流程屠宰。

  5.乙方有权对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行现场确认,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对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乙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甲方屠宰加工服务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编辑:刘金娥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