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2017-02-28 10:52  点击:6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08)》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08)》中规定的品种,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附录二》是保护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禁止《目录(2008)》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凡生产《目录(2008)》外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后方可生产和使用。

二、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三、《目录(2008)》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增加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明确了酶制剂和微生物的适用范围。

四、将保护期满的9个新产品正式纳入《附录一》中,包括烟酸铬、半胱胺盐酸盐、保加利亚乳杆菌、吡啶甲酸铬、半乳甘露寡糖、低聚木糖、低聚壳聚糖、α-环丙氨酸、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五、 2006年5月31日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6)》(农业部公告第658号)即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doc

 编辑:姚红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