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等1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包含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X 年 月 日 第 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将“3.1 超高温灭菌乳 ultra high-temperature milk”的定义由“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 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修改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 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将“3.2 保持灭菌乳 retort sterilized milk”的定义由“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修改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删除“4.1.2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
删除“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删除“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发布,2010 年 12月1日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乳品产业的发展,灭菌乳产品已基本不再使用复原乳生产,为促进我国奶业高质量发展,此次对该标准中复原乳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使用复原乳加工的其他产品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3 术语和定义”的修改
将 GB 25190—2010 中的 3.1 、3.2 修改为:
3.1 超高温灭菌乳 ultra high-temperature milk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 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2 保持灭菌乳 retort sterilized milk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二)对“4 技术要求”的修改
删除 GB 25190—2010 中的 4.1.2。
(三)对“5 其他”的修改
删除 GB 25190—2010 中的 5.2 和 5.3。
国内相关标准包括《巴氏杀菌乳和 UHT 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NY/T 939—2016)等。
国外相关标准包括新西兰《Food regulations》,日本《乳及び乳製品の成分規格等に関する省令》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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