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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尽快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10-30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02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50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50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兽药作为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投入品。我部高度重视兽药行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加大兽药行业“放管服”力度,不断优化兽药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紧紧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目标,不断推动完善兽药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加大兽药行业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4G质量规范)和二维码全程可追溯监管,确保了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正如你们提到的,近些年随着养殖业发展模式的调整变化,兽药投入品供给服务方式也正在作出相应的改变,部分兽药生产企业也陆续出现产能不足、产品种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情况,这些企业对推进兽药委托生产有一定需求,有的还较为强烈。经过三十多年的健全完善,我国形成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依据的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从事兽药生产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但现行《兽药管理条例》没有设立委托生产制度。目前,药品、农药、饲料等领域设立的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其共同特点都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款,确定委托生产方式、权利义务、监管要求等具体情形。考虑到建立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是对兽药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参照借鉴药品等领域经验做法,需通过修订完善《兽药管理条例》才能确立相关管理制度。2019年,在兽药行业上下共同努力下,我部畜牧兽医局启动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正在对兽药委托生产进行重点研究,经过多次研讨,初步认为原则上可引入委托生产管理模式。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参考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推进《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加大研究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动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兽药管理实际的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2819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14日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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