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内加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内加尔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