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某某违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6月25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召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高管及职工、居民代表共70余人参加旁听,让公众亲身感知诉讼过程,了解法院职能和裁判方式,见证法律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发的新产品工艺卡,并通过微信转发给多人,造成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新产品的研发费用(成本)金额为1095723.2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依法惩处。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