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原告于都某农牧公司与被告刘某夫妇养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先予执行。该案涉案标的为1752头大肥猪,价值474万余元。
该案中,农牧公司与刘某夫妇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由农牧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负责销售、向刘某夫妇支付约定报酬,刘某夫妇提供养殖场地、设施设备和劳动力。
养殖场现存栏生猪1752头,体重均在370斤以上(正常商品猪260斤左右上市),已全部达到出栏标准。双方就相关费用未协商一致,刘某夫妇拒绝将生猪交由农牧公司销售。农牧公司遂于8月31日诉至于都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夫妇配合公司回收生猪,并支付违约金。
于都县人民法院接案后,为保障企业利益开通了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生猪属于鲜活物,1752头生猪已经严重超出饲养期限,基于目前气温较高,生猪随时可能死亡,如不及时回收,损失势必会不断扩大。为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法院责令农牧公司缴纳100万元保证金,裁定先予执行。9月9日,于都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养猪场实地了解状况并组织双方先行协商,反复释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为减少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损失,破解执行困扰,执行法官现场明确了执行方式和条件,双方签字予以认可。当日,经双方现场确认后,第一批次生猪顺利运离养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