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国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切实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我国将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并统一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据悉,申报单位均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等证明文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同时,申报单位应符合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设计屠宰量20万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申报名单。
入围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填写项目验收表,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在中国兽医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公布,并制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企业标牌。各地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