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长期在一猪肉档订购猪肉,后被感染猪链球菌,陈某因此起诉猪肉档主请求赔偿,他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买家染病向猪肉档索赔8万元
据介绍,陈某经营一家餐饮店,长期向张某的猪肉档订购生鲜猪肉。
期间,陈某因反复发热、意识不清伴抽搐入院,被诊断为感染猪链球菌。
陈某认为,张某猪肉档未尽到肉品品质检验管理义务,致使已感染猪链球菌的猪肉进入市场流通,最终导致其感染猪链球菌而住院治疗,遂将张某及其猪肉档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共计8万元。对此,陈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张某及猪肉档抗辩称,虽然向陈某供应猪肉,但是,卖的猪肉是通过合法、正规途径进货,且经检验、检疫合格。陈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出售的猪肉存在猪链球菌。除陈某外,也未发现陈某店内其他员工或消费者感染猪链球菌。
>>>法院:不足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提交的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仅可证实陈某持续从张某猪肉档处购买生鲜猪肉,不足以证明张某猪肉档是陈某购买生鲜猪肉的唯一来源。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从张某猪肉档处购买的猪肉存在猪链球菌,而张某猪肉档则提交检疫合格证证明其销售的猪肉经检疫合格。
依据《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猪、马属动物、牛、绵羊、山羊、鸡、兔、水貂等以及一些水生动物对猪链球菌均有易感染性;而且猪链球菌除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外,也常存在于正常动物和人的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等,猪链球菌的潜伏期为7天。
综上,陈某虽经医院诊断为感染猪链球菌,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张某猪肉档销售的猪肉存在猪链球菌,亦不足以证实陈某感染猪链球菌与张某猪肉档销售的猪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陈某感染猪链球菌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除从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性,陈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产品发生损害,要及时保全证据
消费者在日常购买产品时要注意:
第一,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等商家进行购买。在选购产品的时候要仔细查看产品上是否标明了保质期、生产厂家、主要成分等信息,同时要关注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购买正规产品后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并保存好,如产生纠纷需要维护权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使用产品发生损害,要及时保全证据或到相关部门检测鉴定,以免日后难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