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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来了!福成股份董事长、“未签字”财务总监均成“不适当人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2-05-1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1372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对福成股份“财务总监定期报告未签字事件”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从问询到出结果,11天的时间,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对福成股份(600965.SH)“财务总监定期报告未签字事件”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5月17日晚,福成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下称:“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对公司财务总监程静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下称“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福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在此之前,因公司大股东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管理的独立性,福成股份财务总监程静拒接在公司2021年年报与2022年一季报上签字。

财务总监觉得“不公平”

根据“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显示,河北证监局认为,程静作为福成股份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拟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觉得很不公平,那以后谁还敢说话了?”5月17日晚,程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北证监局对她的处罚过于严格,因为定期报告有一个正式的书面确认书,但是董秘邓重辉没有给过她,“28号那天他没给过我,我不知道还要签正式的,我以为声明就行了。邮件、微信都没有发给我过,所以后来我就在自己发了一个声明。”

她强调,“董事会程序是董秘把需要签署的书面文件发给董、监、高,而不是董、监、高去跟他要。”

河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中有一句话,叫“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

程静表示,在此前年度的定期报告中,自己都是与公司董监高一起签字的,但是这次因为自己单独签字,“应该有一个正式的定期报告书面确认书,但是没人给我。我以前没有单独个人签过,后来个人补签的。我也不清楚情况,就被处罚了。”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给董秘邓重辉发去了采访短信,但是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

实控人5年不得出任“董监高”

除去程静之外,河北证监局还对福成股份实控人李福成、上市公司、董事长李良和董秘邓重辉都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显示,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相关规定,“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因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河北证监局认为福成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违反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福成股份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5月17日,福成股份以下跌2.44%报收6.01元。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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