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汝河南侧河堤一处建在行洪道上12年之久的大型养猪场被政府强拆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乔某在汝南县某村汝河南河堤北的范围内建造生猪养殖场,被告汝南县某镇政府将原告乔某的养猪场列为“四乱”清理范围,并对原告乔某的养猪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查明养猪场位于张庄村汝河河堤内,北靠汝河,南邻河堤,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没有建筑规划审批手续。被告在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并制作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原告未自行拆除且未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进行强制拆除。原告乔某将汝南县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原告的养猪场被列为河湖“清四乱”清理范围,说明原告的养殖场违反了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影响河道行洪,且原告未提供在河道内建养猪场的相关审批手续,在被告已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通知等相关文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拆除的,被告依法强拆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原告经营养猪场多年,且符合政府的相关鼓励政策,本着解决实质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按相关标准对原告予以补偿。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行洪道是河道两侧堤防或河岸之间用以宣泄洪水的通道,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洪设施。根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镇政府责令拆除违章设施并及时对河道进行生态修复,还汝河以清澈、整洁,是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政府鼓励企业经营并为优化营商环境做了一系列努力,企业响应号召,依法经营的同时也应担起生态保护的责任,共同营造汝南县域“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