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祁东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祁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谭某某、曾某甲、曾某乙3人驾驶摩托车在祁东县步云桥镇、蒋家桥镇、太和堂镇多个村庄实施盗窃,共盗窃家禽158只。3人向周某销售盗窃而来的家禽获利8500元。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涉嫌盗窃一案移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仔细、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发现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监督立案线索。
“周某明知谭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所售卖的家禽系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低价收购,数量达82只,价值12915元,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公安机关仅认定其收购26只被盗家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明显不当。”承办检察官说。
承办检察官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并监督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和追赃挽损,成功追回部分被盗家禽,周某亲属也代表周某退赔3000元给被害人。2023年6月,该案侦查终结,移送祁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期间,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承认其收购的家禽数量为82只。最终,祁东县法院支持了祁东县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对周某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