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河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8月25日中共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9月27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奋力实现农业强省目标。
第三条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不断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责任。
第四条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地方责任
第五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强省目标”的殷殷嘱托,坚持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
(三)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坚持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打造新时代粮食生产核心区,全面提高本地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坚持良田粮用大原则,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承担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产粮大县奖补、耕地地力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保障种粮农民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认真践行大食物观,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推动粮油肉蛋奶果蔬菌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稳产保供稳价,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坚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地区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巩固提升“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定完善帮扶机制,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着力增强脱贫群众和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做足做好“土特产”文章,坚持立足本地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特优产业,加快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壮大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做强生猪产业,做大牛羊产业,做优家禽产业。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升级,坚持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推动冷链食品、休闲食品、特色功能食品等加快升级,做强做大绿色食品业。培育壮大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养生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产业发展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推动人才向乡村流动。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大力推进教育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快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文明家园,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建好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常态化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先进典型评选表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开展文明风尚行动,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大力整治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八)加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升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动农业绿色生产方式转变,支持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化使用,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开展山丘区生态修复整治,科学推动国土绿化,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沿黄和黄河故道生态廊道、湿地公园群建设,实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良性循环。
(九)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强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提高乡村村庄规划布局合理度、基础设施完备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乡村建设示范创建参与度,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分区域推进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快推动城区管道天然气向乡村延伸,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持续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农村户厕改造,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快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发展农村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全面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
(十)加快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开展“五星”支部创建,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数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推动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服务农民生活的综合平台。深化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扎实开展“三零”平安单位(村、社区)创建,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农村宗教活动常态化管理,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十一)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依法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员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积极承担改革试点任务,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鼓励发行政府债券支持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领域贷款投放,确保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三农”干部队伍建设,大兴调查研究,提高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本领。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县(市、区)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六条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推动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省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全省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统筹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二)每年主持召开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定期组织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强化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强化考核监督和激励约束,推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省委常委会委员、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七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当好“一线总指挥”,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工作,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细化乡镇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加强统一指挥,强化统筹协调,坚持“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快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乡村振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谋划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指导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第十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扎实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乡村振兴政策宣传,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注重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结合实际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对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村级党务、村务、财务阳光公开。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团结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粮食生产、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移风易俗等具体任务落实,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加强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第三章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省直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市县对口部门完成乡村振兴有关任务。
(二)推动农业强省建设。坚持把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摆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的重要位置,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行动、工程项目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点问题,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农业强省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三)坚决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推进种业振兴,高标准建设“中原农谷”,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严格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落实产粮大县财政支持政策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的积极性。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来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消费需求。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推动落实过渡期内防止返贫政策措施,持续做好定点帮扶、结对帮扶工作,加大对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力度,推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帮扶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不断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做优做强做大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一体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着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万亿级现代食品集群。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乡村康养旅游、休闲农业等富民产业,培育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加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平台载体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压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责任,各责任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不断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解决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七)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各地探索多种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符合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村信用社、“五水综改”(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改革)、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八)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协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科学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县域内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九)注重典型引领带动。围绕乡村振兴的河南实践,大兴调查研究,突出抓好成果转化,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务实举措,形成一批长效机制。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褒扬激励等工作。
第十二条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政策研究、沟通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主动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加大干部人才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开展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选派,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发挥优势,助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强化民生服务,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帮扶合作机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优势和力量支持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坚持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探索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有效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强化组织带动,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农民群众发挥主体作用。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创新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强农民投身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省委和省政府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市县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政策试行、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条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实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督查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对各地的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第二十三条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按照国家要求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褒扬激励。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失职渎职,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