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事关动物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日前,《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对外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办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按照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每一批次均应当留样观察。经检验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产品主要成分,不得夸大产品主要成分以及原料、载体、稀释剂等的功能作用,不得以欺骗性内容误导使用者。
《办法》规定,使用生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库、冷冻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车间的环境条件采取控制措施。生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不得直接接触地面或者露天存放。
饲料用动物油脂生产企业不得添加自行炼制以外的其他外来油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产品配方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原料配方组成、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
规范饲料使用,防止非法添加
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办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从事网络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其网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或者住所一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委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其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养殖者应当按照饲养的动物种类、生长阶段,合理选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并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识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使用。
《办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者经查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来源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产品,不得作为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原料,不得饲喂动物。
管理部门不履责,直接责任人可追刑责
为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推进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健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
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发布。
违反《办法》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产品配方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企业在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发酵处理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微生物菌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酵饲料产品、混合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超过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最严限值的;饲料用动物油脂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自行炼制以外的其他外来油脂的;未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型式检验的。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