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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决定!历时近600天,牧原股份前员工终被认定为工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4-08-16  来源:🔗南方都市报💛532
核心提示:善待“倒下”的员工,专家指出,相关的法律也应进一步完善。

此前,南都·湾财社持续关注并追踪“牧原股份(002714)员工工伤难认定”事件进展。近日,牧原股份(002714.SZ)前员工蒋邓帅终于被成功认定为工伤。

7月29日,蒋邓帅遗孀冯女士的律师、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正新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内乡县政府和人社局已经撤销了此前对蒋邓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7月31日,内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人社局工伤认定公示,显示蒋邓帅为工伤。8月7日,冯女士收到了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认定书》)。此时,距离蒋邓帅去世已过去了583天。

认定书指出,蒋邓帅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确诊后仍需加班开会至凌晨,去世前一天曾称“快死掉了”

蒋邓帅2022年初应聘至牧原股份旗下的牧原肉食,入职后被外派杭州服务站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此后,加班到凌晨成为了蒋邓帅工作的常态。

2023年1月1日上午9时左右,蒋邓帅被同事发现死于宿舍床上。认定书中回顾了蒋邓帅接受治疗的整个过程:

2022年12月30日16时左右,蒋邓帅因胸部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部感染。

2022年12月31日,蒋邓帅有处理工作记录。17时03分,在同事发微信告诉蒋邓帅“今晚你做饭”时,蒋邓帅回“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

2023年1月1日9时左右,蒋邓帅被发现躺在宿舍床上,唿叫无回应,同事拨120,120到达现场后宣布了蒋邓帅的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蒋邓帅生前的聊天记录,蒋邓帅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依旧需要加班开会、对接客户,其领导曾表示“低烧人员可以安排拜访市场客户”。2022年12月30日,蒋邓帅被确诊肺部感染当晚,他便加班开会直至第二天凌晨将近4点钟;12月31日,理论上处于休息日的蒋邓帅仍要多次同客户沟通,还被要求做饭。

两次工伤认定不成,人社局坚持“双工+48小时”条件

蒋邓帅去世后,冯女士先后两次为蒋邓帅申请工伤认定,但均以失败告终。每次认定失败后,冯女士都会提起行政复议,但最终的结果仍是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双工+48小时”)。据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从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发病时正在睡觉,并非处于工作状态;死亡在宿舍的床上,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这一说法,冯女士表示不认可。她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表示,事发前蒋邓帅工作负荷大,夜里开会、加班至凌晨 3-4点已经成为工作常态,住所绝大多数时间用来工作,仅有的短暂休息也是为了补充体力进行工作,事发时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

此外,牧原股份为蒋邓帅及其同事提供的两居室,既是其工作地点也是其休息地点,原则上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其休息的宿舍。但冯女士表示,蒋邓帅有时也会去卧室工作,本人及同事上班、休息混为一体。

由于两次认定工伤不成,2024年4月,冯女士将不予认定工伤的内乡县人社局和在行政复议中支持此决定的内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16日,该案开庭,但当庭并未宣判。

7月29日,郝正新律师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内乡县人社局撤回了此前的认定。8月7日,内乡县人社局出具了新的认定结果,认定蒋邓帅为工伤。

专家:“过劳死”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的加班问题日益严重,员工“过劳死”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据南都·湾财社此前报道,“过劳死”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若劳动者“过劳死”后想要取得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引用“视同工伤”的条款。也就是说,其死亡必须符合“双工+48 小时”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蒋邓帅长期加班,并且居住的卧室和工作的客厅在同一套公寓,工作生活未明确区分。因此,据南都·湾财社记者此前报道,有律师指出,蒋邓帅的休憩时间确实有视为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空间,“双工+48小时”条件中的“工作岗位”这一条件的认定面临一定的复杂性。

近日,郝正新律师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中也发文称,在蒋邓帅的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被发现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的情况下,本案再次确认了工作岗位的延伸以及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紧密联系的认定。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善待“倒下”的员工,专家指出,相关的法律也应进一步完善。

近日,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进一步指出,“过劳死”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应明确将过度加班作为视同工伤的标准之一,对企业进行硬约束,从而降低“过劳死”的发生,倒逼治理“996现象”。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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