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推进生猪等养殖业稳增长促增收十条措施的通知》(鄂农发〔2023〕17号)要求,现就开展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对全省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产的规模猪场(投产时间以首次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为准),2023年累计出栏商品肥猪1万头以上(含1万头)的单体规模猪场给予奖励,每场奖励100万元。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肥猪需具备动物产地检疫B证,且用途为屠宰,并进入省内定点屠宰场。
二、申报条件
申报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的规模猪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取得备案代码;备案信息中该猪场设计年出栏规模≥1万头。
(二)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养殖场用地备案(批复)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取得排污登记回执,通过环保自主竣工验收并备案。
(三)应为2022年-2023年新建成投产的规模猪场(非改扩建),该猪场首次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四)该场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用途)B证商品猪数量≥1万头并落地核销。
(五)申请的规模猪场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问题已整改到位并销号。
三、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申报。申报的规模猪场应对照申报基础条件,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承诺函(附件1)。
(二)审核复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对规模猪场申报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于9月20日前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包括证明材料扫描件,附件2)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无误后,于9月30日将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联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将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时按要求完成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申报、审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符合奖补要求的规模猪场要坚决剔除。
(三)严肃纪律要求。对发现规模猪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对在奖补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规模猪场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