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人无信不立。”诚信是立人之本,也是生意之道。然而一名从事生猪收购批发出售生意的男子洪某却因伙同他人利用收购生猪交易中称重环节上的漏洞诈骗钱财,最终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商业声誉,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2016年1月,洪某从事生猪收购批发出售生意,但未能赚取利润。谋财心切的洪某遂萌生出利用与福清市某镇的养猪场收购生猪交易中称重环节上的漏洞骗取养猪场的生猪的歪念,即在运猪车辆进行空车称重前预先在车内藏人,在车辆装载生猪前躲藏人员偷偷下车,车辆装载生猪后称重再计算生猪重量时即可从中骗取躲藏人员体重的生猪而无需付款。
于是洪某便与其妹夫洪某甲、运猪车辆驾驶员龚某共谋采取上述方式骗取生猪,又通过龚某找到王某商量负责躲藏,并承诺每次支付好处费人民币200元,王某表示同意。之后,洪某与福清市某镇的养猪场老板联系购买生猪,龚某负责驾驶车辆,洪某甲与王某预先躲藏在驾驶室内,车辆空车过磅后进入养猪场,洪某负责分散养猪场老板的注意力,洪某甲与王某则在车辆装猪前偷偷下车躲避,待交易完成后再上车,从而骗取洪某甲与王某二人体重共计重约250斤的生猪。直至2016年5月间,洪某、洪某甲、龚某与王某以上述手段分别骗取林某的养猪场的生猪一次,价值约人民币2100元;骗取林某甲的养猪场的生猪四次,价值共计约人民币10587.5元;骗取魏某的养猪场的生猪七次,价值共计约人民币18075元;骗取林某乙的养猪场的生猪一次,价值约人民币2650元。期间,因王某没空,洪某、洪某甲、龚某又找到罗某共谋以上述手段骗取生猪,罗某为获取每次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同意提供帮助,骗取洪某甲与罗某二人体重共计重约243斤的生猪以及骗取魏某的养猪场的生猪三次,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582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骗取的生猪价值共计约人民币38245元。
2016年5月19日凌晨,洪某、龚某、洪某甲、罗某又欲采用上述方法骗取林某丙的养猪场的价值人民币约2430元的生猪时,林某丙因怀疑车辆重量造假,遂去追赶准备装运生猪的车辆,途中发现洪某甲、罗某在路边行走形迹可疑,遂拦住二人并报警,后洪某、龚某、洪某甲、罗某在知道林某报警后便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将四人带回调查,到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龚某、洪某甲、罗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洪某、龚某、洪某甲参与十五次,数额共计约人民币40675元,数额较大;罗某参与四次,数额共计约人民币10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洪某、龚某、洪某甲、罗某在实施最后一次诈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该起行为依法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洪某、龚某、洪某甲、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洪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洪某、龚某、洪某甲、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决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洪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洪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五元,分别发还魏某、林某甲、林某、林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