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一养殖场将猪粪、猪尿等废弃物经明渠排至泯沟,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还不服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20日,南通发布记者获悉,近日,海门法院对审理的原告启东市某畜牧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启东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判决驳回原告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畜牧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上诉,被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畜牧公司系生猪养殖企业,2007年开始投入养殖生产,每年养殖4000头猪,养殖场配有化粪池、沼气池、氧化沉淀池等设施。2016年5月,启东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养殖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某畜牧公司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猪尿等废弃物经沼气池附近的明渠排至厂区东南侧泯沟,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查明原告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认定某畜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某畜牧公司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某畜牧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向海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启东市环保局具有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原告生猪养殖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原告虽建设有化粪池、沼气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有关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并对周边水质造成污染,被告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5万元处罚适当,海门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