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川法院对在两广交界多地盗窃生猪的盗窃团伙成员依法作出判决,罗某华、张某彪、罗某作、陈某彪、罗某顺、罗某清、冯某冬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罗某华、张某彪、罗某作、陈某彪、罗某顺、罗某清、冯某冬自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间,七人时分时合,先后驾驶摩托车到陆川县温泉镇、大桥镇、乌石镇、滩面镇、良田镇、古城镇、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等地作案24起,偷猪179头,总价值人民币114770元。
案件经过审理后,陆川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次数、手段、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罗某华、罗某作、陈某彪、罗某顺、罗某清、冯某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