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因买猪生意不成,一怒之下将他人养的活猪毒死被判刑。近日,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与赵某是多年生意伙伴,也是非常好的邻居,杨某从事收购生猪生意,赵某从事养猪生意,杨某多年来与赵某结成生猪买卖关系,只因这次赵某生猪卖给杨某,杨某没有生意做,遂心生怨恨,一时冲动,在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酒后拿着家中剩下的一瓶“硝卤”来到赵某家的猪圈外,乘无人将“硝卤”偷偷拌入猪食内,次日,赵某家中21头生猪毒发死亡。
案发后,经鉴定毒死猪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9396.7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自己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