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危及百姓餐桌安全。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55岁的晋江人张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4年2月开始,张某明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设置一生猪屠宰场,并雇佣王某、胡某等人在该生猪屠宰场为向其购买生猪的陈某等屠宰生猪,每屠宰1头生猪收取35元的屠宰费,累计共收取了11585元,均由王某、胡某收取。
2015年9月9日凌晨3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联合晋江市农业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屠宰场,当场扣押单据33本、活猪8头、屠宰完的猪肉260公斤、屠宰刀具11把等。经王某电话通知,张某明到场配合调查。经统计现场查获的单据,张某明共雇佣工人在该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331头,销售私宰猪肉金额为627306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该案扣押的猪肉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核酸、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验结果为阴性。
今年1月23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明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627306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明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的生猪肉经专业部门检验质量均为合格,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张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11把屠宰刀,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明提出上诉,称其不是非法经营,所在的磁灶镇未设生猪屠宰点,居民不便,其才租地搭设生猪屠宰台供王某、胡某屠宰生猪使用,但未雇佣二人,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仅售卖生猪,利润微薄,罚金已缴,量刑过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胡某的证言证实,二人系受张某明雇佣,二人自行收取屠宰费,并与张某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相互印证;张某明归案后也多次供认,其知道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禁止私自屠宰生猪,其亦曾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定点屠宰生猪,但因无法满足条件未办成,便设置了生猪屠宰点以方便自己售猪、居民宰猪;案发现场扣押的33本单据,证实了该期间非法屠宰生猪331头,生猪销售金额627306元,张某明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庭审阶段亦予以认可。综上,泉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