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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厅原副厅长受贿1800万 27家动保企业卷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7-11-15  来源:🔗和讯网  💛3590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姜文康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姜文康在担任四川省农业厅原副厅长期间,为多家企业招标采购提供帮助,收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姜文康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姜文康在担任四川省农业厅原副厅长期间,为多家企业招标采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逾1800万元,其中不乏中牧股份、天康生物等多家A股知名公司向其行贿。法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判处姜文康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

 

资料显示,姜文康,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雅江县,藏族,硕士研究生,四川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党组成员。被告人姜文康自2006年12月起任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0年7月至2014年7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调整党组成员分工后,姜文康分管兽医兽药处;联系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总队)、省兽药监察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自2010年8月起,姜文康任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会商确定。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姜文康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文康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为,被告人姜文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分管动物疫苗政府招投标采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07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6万英镑和面值8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文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财物1707万元人民币、4.5万美元、6万英镑和面值8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姜文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动物疫苗、牲畜耳标、检测试纸等招投标采购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天邦股份、普莱柯生物、中牧股份、天康生物等27家投标企业现金共计及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801.827万元。

具体来看,2012年至2014年,姜文康在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招标采购中为洛阳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的代理商成都普莱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普莱科公司)董事长廖某所送现金共计86万元人民币、1万英镑。

2011年至2014年,姜文康在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招标采购中为成都天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天邦公司是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2011年至2014年,姜文康在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招标采购中为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九次收受该公司大客户部总经理李某2所送财物共计27万元人民币、5万英镑、1万美元及面值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2010年至2014年,姜文康在四川省动物疫病疫苗招标采购中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股份)提供帮助,先后十一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李某3所送财物共计25万元及面值2万元的购物卡。先后八次收受该公司高级客户主管邱某所送财物共计19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及面值2.5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此外,姜文康先后五次收受四川省华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1所送现金共计8.8万元;

收受广西丽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某2所送现金4万元;

四次收受四川洁康中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

六次收受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吴某1所送现金共计23万元;

五次收受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外联部经理郑某1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

三次收受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经理耿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两次收受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蒲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

收受中为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成某荣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所送现金共计52万元;

收受中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王某2所送财物共计31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及面值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二审法院认为,姜文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01.8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人的证言、相关证人证言、姜文康的供述及大量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二审法院表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姜文康受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姜文康从轻处罚,所判处的主刑、附加刑恰当,量刑已属适当,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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