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养猪旗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金”8亿多,涉及3000多名投资人。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玉溪滇隆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民之心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拓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人李某生、王某华、史某祥、杨某平等1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生涉嫌集资诈骗罪。
以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8亿多元
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警的押解下,李某生、王某华、史某祥、杨某平等14人被带上法庭,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
庭上,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玉溪滇隆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民之心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拓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以吸收资金为目的,采用广泛宣传并许以高额返息的方式,通过签订协议,公开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人民币80077万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生、王某华、史某祥、杨某平等14人分属3家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或直接责任人。
同时,李某生还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擅自以云南乾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5604万余元,并将吸收资金用于填补其名下公司及合作社的亏损。
3家公司14名“高管”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1人还涉嫌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3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李某生、王某华、史某祥、杨某平等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李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涉嫌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3被告单位及王某华等13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生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生等十四人吸收公众的大量资金后,并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拆东墙补西墙”将资金用于填补公司及合作社的亏损,直至第一名报案人有一笔投资没有及时获得返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该案才浮出水面。
李某生是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立案后,民警在涉案公司办公地点附近将李某生抓获。2016年5月,李某生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该案庭审进行了3天。庭审过程中,控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各被告人在指控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证据效力等发表了各自意见。
15日下午,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