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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站长贪污受贿后果很严重,8.1万余头生猪未检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7-12-08  来源:🔗互联网  💛4194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钱某在担任畜牧兽医站副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动物查验检疫工作期间,明知恒怡公司屠宰

【基本案情】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钱某在担任畜牧兽医站副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动物查验检疫工作期间,明知恒怡公司屠宰经营户使用非法购买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收购未经产地检疫的生猪,在履行查验检疫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未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耳标,未按规定对生猪实施追溯,对于应当经过产地检疫而未检疫的入场生猪未经补检即准予入场屠宰。同时,被告人钱某也未要求畜牧兽医站其他检疫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相关检疫职责。由于被告人钱某的严重失职行为,致使多名生猪屠宰经营户从外省收购8.1万余头生猪未经产地检疫即进入恒怡公司屠宰并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0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钱某在担任畜牧兽医站站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恒怡公司的进场生猪检疫、监督查验及屠宰检疫等职务便利,为恒怡公司谋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恒怡公司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家属主动退赃人民币13.5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对所犯受贿罪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案发后已退出大部分受贿赃款,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钱某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钱某退赃款人民币13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钱某受贿所得赃款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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