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农村家庭来说,养猪、养牛是发家致富的好方法。一些不法分子就盯上了这条发财路——偷猪、牛等家禽去卖,而有些人明知这些猪、牛是盗窃所得,仍然为低价心动,购买这些猪、牛。
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涉盗窃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决被告人刘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下同);判决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扣押的某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8岁的刘付某正直壮年,本可以凭着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家人及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但刘付某偏偏好逸恶劳,想着走“捷径”。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付某伙同廖某来(另案处理)结伙驾驶一辆某牌面包车(粤A牌车,套牌)窜到化州市新安镇某村被害人刘某家的猪栏处盗窃被害人的30头小猪。后刘付某、廖某来将盗窃来的30头小猪销赃给廖某儒(另案处理)。
尝到甜头的刘付某继续伙同廖某来盗窃。至2017年4月10日,刘付某伙同廖某来共九次盗窃生猪共161头,母牛二头,并将上述牲畜向廖某儒、周某(另案处理)、李某明(另案处理)、李某清、李某林等销赃。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刘付某、庞某伙同廖某来结伙驾驶该面包车窜到化州市新安镇某村被害人刘某的猪舍内盗窃被害人的15头生猪。后刘付某、庞某、廖某来将盗窃来的15头生猪进行销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刘付某、庞某伙同廖某来结伙驾驶该面包车窜到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某村被害人罗某猪舍内盗窃被害人的24头生猪并将盗窃来的24头生猪以8000元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清。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付某参与盗窃13次,盗窃财物数额合计189400元;被告人庞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数额合计25950元;被告人李某清收购赃物2次,涉案金额46100元,被告人李某林收购赃物2次,涉案金额3515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付某、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刘付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庞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清、李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俗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刘付某、庞某通过盗窃牲畜来生财,触犯了刑律。李某清、李某林为求不义之财,明知道这些牲畜是刘付某等人盗窃所得,还予以购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刘付某、庞某、李某清、李某林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