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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大豆油》《葵花籽油》3项植物油国家标准7月1日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8-07-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519
核心提示:我国食用植物油种类繁多,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可算是最重要的大类油品,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至今已有15年。2017年12月29日,

我国食用植物油种类繁多,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可算是最重要的大类油品,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至今已有15年。201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新的《花生油》(GB/T1534-2017)、《大豆油》(GB/T1535-2017)和《葵花籽油》(GB/T10464-2017)等国家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玉米油》(GB/T19111-2017)国家标准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国植物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又一件大事。

这3项植物油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亮点?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好处?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薛雅琳。

防过度加工,保留营养

植物油品质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满足消费者需求是成品植物油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在现行植物油产品标准的框架下,植物油产品已经与消费需求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矛盾。上述3项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正是基于当前植物油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上述矛盾而修订推出的。

据薛雅琳介绍,目前食用植物油产业普遍存在过度加工现象,导致了植物油营养伴随物中的植物甾醇流失约为35%-40%,生育酚被去除70%,角鲨烯被去除80%。在过度加工过程中不仅会损失营养伴随物,也可能引入或产生新的污染物,如反式脂肪酸、多环芳烃等危害物。

据了解,3项植物油产品国家标准修订从我国油料、油脂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了国内油料生产和植物油加工业水平的实际情况,又借鉴国际标准;特别要符合我国适度加工、节能减排、最大化保留营养成分、减少加工过程危害物产生等新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既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又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有利于促进国内植物油行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提高国产植物油产品营养品质,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食用植物油产品。

重置等级,调整烟点

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方面,本次油品国家标准的特征指标等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CAC)的相关数据,并参考其他国家的同类油品标准,但技术内容各不相同。

新国标保留了原标准中合理的部分,将原标准中质量的四个等级修订为三个等级。新国标的共同点是调整酸价容许范围和烟点,成品油在质量要求中将成品浸出的花生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的等级,由四级调整为三级;压榨葵花籽油的等级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对质量指标中的色泽、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含量、酸价、加热试验、烟点等进行修改,如烟点规定大于等于190℃。

薛雅琳表示,食用植物油的烟点在190℃可以满足中餐烹饪用油的需求。质量等级、色泽、透明度等诸多指标的修改,一方面能引导植物油加工企业适度加工,为市场提供不同营养成分的产品;另一方面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引导市场和消费者选择食用植物油不能只看外观是否清澈透明风味是否浓郁,更要关注食品安全指标。

标示工艺,禁销散装

新国标规定:在符合GB7718、GB28050规定之外,在植物油市场上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在包装的标签中标示产品名称、加工工艺、质量等级等;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植物原油和成品植物油的关税不同,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中按照术语和定义标识产品名称(即分类名称,如大豆原油、成品大豆油);产品“原产国”的标注是制取植物油的国家(或产地)。

一直以来,市场上关于压榨油和浸出油优劣的比较不绝于耳。对此,薛雅琳表示,新国标规定是为加强植物油的可追溯性,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实,无论压榨或浸出工艺生产的植物油,只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要求,消费者就可以放心食用。

“此项规定一是便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二是让消费者了解加工工艺,有选择权。”薛雅琳说。

此外,在食品安全方面,尤其在销售终端,如果食用植物油离开原包装,会让消费者难以分辨食用油的质量和安全性,也会给市场监管带来困难。为了保证食用植物油的品质安全,新标准要求“预包装的成品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不得脱离原包装散装销售”,以防掺假。

转为推荐标准,激励竞争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实施的3项植物油国家标准在2017年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事实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在标准性质的区分上也逐渐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先是将标准划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后来又增加了第三种性质的标准——条文强制标准,即同一标准中既有强制性条文,又有推荐性条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这类标准的数量越来越庞大,不看前言,已经很难确定其为全文强制还是条文强制标准了。

国家标准的制定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关键。薛雅琳认为,国家将一些强制国标转化为推荐国标,并不意味着降低产品质量,相反,鼓励企业自愿采用,通过激烈竞争,争相提高产品质量,达到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目的,为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提供了条件。

针对近年来广大消费者对植物油产品的营养品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国内生产企业的状况良莠不齐的现状,薛雅琳认为,新标准的实施将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促进与国际间同类商品质量的接轨和贸易往来,利于规范市场,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生产经营厂商的共用利益;有助于产业节能减排和资源充分利用,提升植物油加工技术整体水平,为市场提供营养健康的食用油,弥补现行标准的不足,更有利于我国植物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附:《花生油》(GB/T1534-2017)、《大豆油》(GB/T1535-2017)、《葵花籽油》(GB/T10464-2017)和《玉米油》(GB/T 191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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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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