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函,同意吉林省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在省内“点对点”调运生猪。
一、关于生猪养殖企业的要求
实施“点对点”调运仅适用于县城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能力不足的养殖企业。申请“点对点”调运时,企业应出栏生猪压栏2万头以上。在生猪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每个待出栏圈随机采集2头生猪血液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方可调运。
二、关于屠宰企业的要求
实施“点对点”调运仅适用于省内大型屠宰企业。年设计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在过去3年内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三、关于运输车辆及路线要求
生猪承运车辆已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配备实时定位设备,有关信息可储存3个月以上。车辆按指定路线“点对点”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或抛弃病、死、残猪,到达屠宰场后应当将有关情况立即反馈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