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12小时注水120斤 注水牛流泪下跪 老板称“不痛苦”
安徽某屠宰场,黄牛的惨叫彻夜不停。每晚都有几只待宰的黄牛被拴在围栏上,鼻孔里分别被插上塑料水管,以此不停地往体内注水。为了保证灌进去的水不被喷出来,塑料水管一端会被木塞子堵住。
这是它们待宰前无一例外经历的死生折磨,在12小时的疯狂操作过后,每只黄牛体内的注水量甚至可以高达120斤。
而这惨无人道的一幕背后,更是黄牛与商贩的悲喜两重天。被注水的黄牛,轻者肚子被撑得滚圆、全身浮肿,重者口吐白沫、疯狂抽搐,甚至部分黄牛直接倒地、流泪不止,神情极为痛苦。而一旁的商贩却微笑着说,“牛反正是要宰杀的,有没有注水等待他们的结果都是一样。”
更加令人震惊的是,该屠宰点不仅给黄牛注水,还违规使用生石灰浸泡牛肚。对此,商贩认为,“这也不算什么大事。”
那么,这到底算不算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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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各省份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如黑龙江省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畜禽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畜禽屠宰市场的通告》、《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等制度。
公然违法,藐视生命,弃置顾客健康于无物……劣迹斑斑,还狂言“这也不算什么大事”,甚至妄图逃脱法律制裁,只能说,无良商贩也无脑。
除了给牛注水,还有一些无良商贩为防止注水渗出,把明胶、纤维素也一并注入,甚至有人为了省水,还直接往牛身体里打脏水。
正所谓,“地狱坦荡荡,恶魔在人间”,对于这样的无良商贩,“生而为人,我劝你善良。”更别忘记,还有法律轻饶不了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