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高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生产、销售“问题鸡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也是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蛋鸡生病 投喂禁药
郭某某经营着高平市三甲镇某村养鸡场,2017年6月,他在自己经营的鸡场发现鸡舍内蛋鸡生病,请兽医检查发现蛋鸡患有支气管炎。
郭某某明知产蛋鸡禁止食用兽药氟苯尼考,仍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氟苯尼考粉投喂产蛋病鸡,用于该鸡舍的4300只产蛋鸡服用治疗。
郭某某将产蛋鸡服药后生产的8000余斤鸡蛋以每斤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申某6000余斤,剩余鸡蛋销售给其他零散户,郭某某从中非法所得14400余元。后申某将从郭某某养鸡场购买的6000余斤鸡蛋又以每斤2.2元的价格销售给高平市某购物广场,该广场以每斤高于2.2元的价格将该6000余斤鸡蛋零售。
2017年6月7日,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高平市某购物广场正在销售的鸡蛋抽样送检,经检测,检出氟苯尼考成分。核实鸡蛋采购来源后,高平市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30日对郭某某鸡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鸡舍内生产的鸡蛋抽样送检,同年8月10日,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在郭某某鸡场鸡舍内取样的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成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因为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会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刑刑诉(201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7日向高平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高平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高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产蛋鸡禁止食用兽药氟苯尼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责令被告人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高平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