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2018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畜牧行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都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或许会让同行业对行业有新的认识,对未来有更多更准确的判断。
针对此,新饲君将本年度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畜牧行业的重大决策做一盘点,供广大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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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散装散运!农业部发文来支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饲料散装散运工作的意见(节选)
饲料散装散运是降成本的重要抓手。与袋装饲料相比,养殖场每使用1吨散装饲料,可带来综合效益约100元,相当于降低饲料成本3%。
饲料散装散运是保安全的有力措施。散装饲料普遍采用定制方式生产,从生产到使用仅需3—5天,全程使用专用储存运输设备,可最大限度保证饲料新鲜度,还能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对提高饲喂效率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饲料散装散运是促融合的有效途径。推进饲料散装散运,实现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厂场对接”,有利于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固合作关系,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于促进畜牧饲料产业融合,提升畜牧业综合竞争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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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停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农业农村部组织对喹乙醇预混剂、氨苯胂酸预混剂、洛克沙胂预混剂3种兽药产品开展了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评价认为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可能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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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如何测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节选)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配套土地面积的测算。
2 测算原则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及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测算以粪肥氮养分供给和植物氮养分需求为基础进行核算,对于设施蔬菜等作物为主或土壤本底值磷含量较高的特殊区域或农用地,可选择以磷为基础进行测算。畜禽粪肥养分需求量根据土壤肥力、作物类型和产量、粪肥施用比例等确定。畜禽粪肥养分供给量根据畜禽养殖量、粪污养分产生量、粪污收集处理方式等确定。
5 测算方法
5.1 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
5.1.1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
根据区域内各类植物(包括作物、人工牧草、人工林地等)的氮(磷)养分需求量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5.1.2 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
根据不同土壤肥力下,区域内植物氮(磷)总养分需求量中需要施肥的比例、粪肥占施肥比例和粪肥当季利用效率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5.1.3 单位猪当量粪肥养分供给量
综合考虑畜禽粪污养分在收集、处理和贮存过程中的损失,单位猪当量氮养分供给量为7.0kg,磷养分供给量为1.2kg。
5.2 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测算方法
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等于规模养殖场粪肥养分供给量(对外销售部分不计算在内)除以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5.2.1 规模养殖场粪肥养分供给量
根据规模养殖场饲养畜禽存栏量、畜禽氮(磷)排泄量、养分留存率测算,计算公式如下:
5.2.2 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根据不同土壤肥力下,单位土地养分需求量、施肥比例、粪肥占施肥比例和粪肥当季利用效率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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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拟增补28种(类)饲料原料进入《饲料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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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饲料卫生标准》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于2017年10月14日正式发布,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替代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及其后续关于饲料卫生的各项标准。
新版《饲料卫生标准》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污染物项目,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项目增至无机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和微生物等5类24个,涵盖技术指标164个,其中80%达到全球最严的欧盟标准水平;二是扩大了适用饲料种类,对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实现全覆盖;三是细化了各项目在不同饲料原料以及不同动物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饲料产品中的限量值,修改或增补限量值达百余个;四是结合检测技术的进步,增加和修改了部分项目的检测方法。特别是新版标准修改了总砷的限量,删除了原标准对胂制剂的例外性规定,杜绝了胂制剂在饲料中的添加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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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5月19日,在第十六届(2018)中国畜牧业博览会暨2018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宣布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正式启动实施。
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紧紧扭住兽用抗菌药这个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牛鼻子”,自2018年起重点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了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力争通过3年的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兽用抗菌药用量“零增长”。此外,工作方案还明确了参加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应重点实施的四项工作内容,提出了减量试点成效考核评价要求,并规定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发布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
现场启动仪式上,发布了《推进养殖业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倡议书》,引导全体从业人员“产好药”“用好药”“少用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此外,畜牧业博览会现场还专题展示宣传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和兽药产品电子追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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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至2020年,各地要在坚持屠宰厂自愿申请的原则上,积极鼓励、引导部分屠宰厂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全面强化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进一步带动各地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示范厂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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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6月26~28日,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宋建朝率调研组赴山东,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点督办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调研座谈会。
调研组指出,今年是农业农村部“质量兴农年”,要大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就要从“产”“管”两方面着手,通过完善信息化追溯手段与健全生产档案,一手抓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一手抓小农户监管,在法律法规强力倡导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要建立项目安排、品牌推选、认定与追溯挂钩机制,完善市场激励机制,推动建成与投入品追溯衔接贯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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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猪禽饲料微量元素添加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限制猪禽饲料微量元素添加量
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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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禽粪污初步实现资源化利用,300个大县整县推进
7月26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廖西元、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礼胜、畜牧业司副司长王俊勋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媒体关注的焦点。王俊勋表示,今后还将做好三项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管理,对省级人民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加强工作指导,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资源化提升资源化利用能力,探索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种养循环发展,要求畜牧大县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健全完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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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鸡低蛋白配合饲料团体标准发布
10月26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批准发布《仔猪、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蛋鸡、肉鸡配合饲料》两项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聚焦降低配合饲料蛋白含量,倡导高效低蛋白日粮体系应用,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在我国饲料行业内有里程碑式意义。
为切实减少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质饲料原料的消耗,有效破解养殖业的环境约束,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联合国内动物营养领域专家及大型饲料企业,共同起草了《仔猪、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蛋鸡、肉鸡配合饲料》两项团体标准。与现行的2008年版《仔猪、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国家标准相比,两项团体标准增设了粗蛋白质、总磷上限值,下调了部分指标的下限值,增加了限制性氨基酸品种,重新划分了动物生长阶段,增加了我国特色养殖品种黄羽肉鸡的相关指标。针对低蛋白日粮对养殖动物的营养保障问题,专家研究结果及国内相关养殖企业应用实践表明,该标准的指标设置完全可以满足养殖动物生长需求,不会降低生产性能和产品品质,也不会影响畜产品的生产周期。
两项标准的出台将有效减少豆粕等蛋白饲料原料用量。新标准在全行业全面推行后,养殖业豆粕年消耗量有望降低约1100万吨,带动减少大豆需求约1400万吨,对于保障我国饲料和养殖业蛋白原料供给和提高利用效率,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饲料工业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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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节选)。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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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蔓延,政府重拳整治!
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Ⅱ级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8月3日发布,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的生猪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存栏383头,发病47头,死亡47头。我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紧急指导当地做好各项防治措施并采样检测。8月3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该起疫情为非洲猪瘟疫情。
疫情发生后,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地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禁止所有生猪及易感动物和产品运入或流出封锁区,沈阳市已暂停全市范围的生猪向外调运。
农业农村部指出,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病毒不会感染人。同时,提醒生猪养殖者,要严禁从疫区调运生猪,注意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一旦出现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且有猪瘟类似症状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部门。
韩长赋在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共同努力打好打赢非洲猪瘟歼灭战
8月31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会议认为,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疫情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控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突出抓好生猪调运监管、监测排查、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源追踪调查等关键措施落实。要加强对餐饮经营企业的监管,要求其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猪肉产品,并按要求收集处理好餐厨垃圾。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会议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非洲猪瘟防控部际协调会议上强调:强化联防联控,加强督促检查 逐级压实责任,确保措施落实
10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非洲猪瘟防控部际协调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最新指示批示精神,交流防控工作进展,研究各部门任务分工方案。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会上强调,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联防联控,加强督促检查,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会议指出,前期各部门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有力有效推进了各项防控工作。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从农业农村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对15个省份的督导情况看,部分地方及部门在责任和措施落实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会议要求,各部门要聚焦活猪长途调运及其车辆监管、餐厨剩余物管理、产业发展和肉品供应保障等关键举措,统筹兼顾,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系列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系列整顿行动,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合力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9号公告,就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一是首次明确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对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备案程序等作出规定。二是提高生猪运输过程要求,明确跨区域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运输生猪应当符合相应的动物防疫要求。三是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四是明确承运人应当履行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义务。
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传播疫情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该公告的出台,将有利于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广泛宣传公告有关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在运输环节加强对生猪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严格按照检测结果出具真实报告。
三、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我部近期修订印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要推动生猪养殖场户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要取得生猪屠宰场户的委托书。对产地检疫中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屠宰检疫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按规定处理。要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证明领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四、强化生猪调运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发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备案、清洗消毒以及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要规范种猪调运监管,配合海关部门做好供港澳活猪运输期间监管工作,严格实施各类监管措施,全力保障生猪基础产能和供港澳生猪安全稳定供应。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
一、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不核查;
三、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不到位;
四、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
六、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七、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八、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
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胡春华强调须坚定防控信心,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加强防控工作
12月11日,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胡春华指出,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定防控信心,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加强防控工作。
此次胡春华讲话透露出几个重大信息:
?非洲猪瘟传入我国时间可能是在今年6月份以前,甚至更早,且已经在部分地方形成一定病毒污染面,难以彻底根除。
?非洲猪瘟在我国的流行情况复杂,随着野猪疫情出现,更增添疫情传播不确定性。全国将全面实施分区防控,分区将不按行政省份划分,按主产区与主销区划分,且各区内的产销做到大致供需平衡。
?南方及大中城市周边地区要鼓励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养殖企业,不能盲目禁养限养。
?要鼓励和支持大型养殖企业集团在省以内和同一个大区内布局全产业链,推行育、繁、养、宰、销一体化的融合发展新格局。原则上就地屠宰变运猪为运肉,保障肉品供应稳定。
?养殖布局要做一定的调整,从以前区域优势角度考虑布局养殖到从防疫角度布局养殖。
?禁止跨省调运活猪将是长期的措施。
?要调整完善仔猪调运监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仔猪开通调运能力。
结 语
回顾这一年,行业禁抗、减抗形势愈发严峻,这些政策的发布或将影响未来行业的多个领域,包括饲料产品的设计,养殖场的环境硬件等。
这一年,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让养猪人叫苦不迭的,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来防止疫情的蔓延发展。随着疫情的逐渐稳定,好的年景正在到来。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相信新的一年,行业将会发生更多,更好的变化。
让我们共同期待,雾霾散去,晴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