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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宁远一屠宰场副场长“偷猪肉”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01-11  来源:🔗红网  💛1906
核心提示: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宁远县屠宰场副场长期间,屠宰场过磅员欧阳某某(另案处理)与其商量,利用过磅软件存在的漏洞,在过磅时减少猪肉称重重量,使猪肉零售商购买的猪肉在过磅称重时少于实际重量,从而使猪肉零售商少交猪肉购买款,猪肉零售商将多出来的猪肉卖出后,与被告人范某某和欧阳某某再进行分成。后由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猪肉零售商孙某某、何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以该方法将欧阳某某扣减出来的猪肉出售后共非法获利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范某某和欧阳某某共分得4.8万余元。

2014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担任宁远县屠宰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场长的职务便利,为承包宁远县屠宰场屠宰业务和生猪副产品的承包商李某某谋取利益,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已向宁远县监察委员会退缴了12万元非法所得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本单位为他人监管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范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退回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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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屠宰场 生猪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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