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从5月1日起,将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根据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原料来自本企业(或集团)自有屠宰厂(场)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以不再检测。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可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要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为阳性的,企业要在当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对同批次生猪产品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企业加工的猪肉制品抽样,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由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复检。复检为阳性的,按照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检测结果和处置调查信息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 " 两证 " 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实验室检测工作按照第五条执行),防止带病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产品的溯源调查,对负有责任的养殖厂(场)、屠宰厂(场)、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