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村民郑某某等3人为赚钱夜间贩卖死猪,最终还是难逃法网。近日,经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博白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熊某、周某某、郑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1个月、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9000元、8000元。
2018年7月至9月间,博白镇某村村民郑某某等人,从别处收购病死猪后,分别卖给福绵区村民熊某和周某某等人。熊某将收购来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分解后销售给他人。周某某则将收购来的病死猪直接转卖,由他人进行屠宰、销售。3人的不法行为,很快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线。
同年9月17日晚,民警根据情报,预先在博白县工业园区二级路段设伏。果然,郑某某等二人很快驾车进入了埋伏圈。看到民警示意停车检查,做贼心虚的郑某某瞬间瘫软在车上。民警扣下了他们运输的8头病死猪。为了争取从轻处理,郑某某当即向办案民警交代了下家。
当晚,民警根据郑某某提供的线索火速追击,驾车赶到博白镇护双村公路边,将正在等候郑某某等人的猪贩子周某某抓获。经查,周某某曾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后,周某某并未悔改,又重操旧业。
次日晚上,民警再次出击,赶到福绵区沙田镇丽良村,将正在处理死猪肉的买家熊某擒拿归案,并当场扣押了病死猪骨头31包、猪肉25包。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杨小龙
来源:玉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