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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点打击乱丢售病死畜禽行为!最高判无期徒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9-06-04  来源:🔗养猪网、新华社、澎湃新闻、宜州联报、梅州日报、新牧网  💛2169
核心提示:近期,各地频现乱丢乱卖死猪的现象。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5月20日广西梧州水利枢纽附近水域出现大量死猪漂流,5月23日,梧州市

近期,各地频现乱丢乱卖死猪的现象。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5月20日广西梧州水利枢纽附近水域出现大量死猪漂流,5月23日,梧州市水利局与长洲区政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死猪均是从上游飘来,目前均被打捞无害化处理。公开信息显示,11日长洲水利枢纽江面曾出现过一次死猪漂流现象,梧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打捞漂浮死猪,四天内共处理死猪403头。

据梅州日报报道,随意丢弃病死猪,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更有甚者,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拉走再加工。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阳镇一男子因随意丢弃病死猪,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据正义网报道,掩埋病死猪觉得可惜,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男子销售部分病死猪肉获刑......

宜州发布通告:乱丢乱买卖病死猪犯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要认真抓好病死猪及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对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通告全文: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区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的现象发生,确保我区不发生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引发的环境污染、病原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抓好病死猪及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携带大量病原体,随意丢弃或贩卖,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

二、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病原的扩散,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组织农业农村(水产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本辖区内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的违法行为。

对乱丢弃病死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对贩卖病死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贩卖病死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乡镇、部门管理处置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河池市有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分工职责,及时做好在辖区公共场所、村庄、江河、水库等场所发现的乱丢弃病死猪收集工作,并在当地兽医部门的指导下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落实举报制度

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弃病死猪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庆远镇人民政府0778-3212171

怀远镇人民政府0778-3912168

德胜镇人民政府0778-3823243

北山镇人民政府0778-3642028

石别镇人民政府0778-3853208

刘三姐镇人民政府0778-3318746

洛东镇人民政府0778-3963369

三岔镇人民政府0778-3762241

洛西镇人民政府0778-3781037

北牙乡人民政府0778-3942223

屏南乡人民政府0778-3732085

祥贝乡人民政府0778-3882005

安马乡人民政府0778-3702227

福龙乡人民政府0778-3602010

同德乡人民政府0778-3552023

龙头乡人民政府0778-3833228(龙头)

0778-3508008 (拉浪)

区水产畜牧兽医局0778-318815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78-3235355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0778-3235599

区交通运输局0778-3212637

区环境保护局0778-3142144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778-3217843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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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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