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养殖的12头生猪。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9月6日晚,被告人丘某窜到长汀县河田镇某养猪场内,将被害人养殖的大概每头95公斤的12头生猪盗走,并将其中7头生猪赶至其位于河田镇的某猪栏。
次日,被害人在该猪栏内找回7头被盗生猪,其余被盗生猪也在河田镇江口小桥附近找回。被告人丘某见事情败露,出逃躲避,其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经鉴定:被盗生猪于2012年9月6日在长汀区域内的价格为13元/公斤,涉案价值合计14820元。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丘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未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