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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解读一: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03-24  来源:🔗农业农村部  💛2278
核心提示: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家庭农场、农民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划,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规划》的实施,必然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党的十九大指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根据国家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074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39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仅占1.92%。总体上看,我国依然以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户为主。但幸运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呈快速发展之势,尤其是后者,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同时还是社会化服务主体。据研究,在家庭农场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社会化服务业务。220多万多家农民合作社不仅覆盖了50%左右的农户,其中不少还给非成员提供服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最显著特点不是经营规模化,而是服务规模化,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今年春节后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地春耕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事实证明,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育良好且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疫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就较小。山东、山西、安徽等地的合作社还利用农机设备为防疫作出了重要贡献。

如何落实《规划》,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第一,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这是因为,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企业最终要经过合作社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或者像广东温氏集团、山东新希望六合集团那样引入合作社理念实现企业与农户联结机制的合作社化。在适应市场过程中,家庭农场的最终归宿也必将是联合与合作,即要么领办合作社,要么加入较大型的合作社。因此,高质量的家庭农场是规范而有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基础。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

《规划》体现了总书记讲话精神,具体部署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质量提升工作。要引导返乡劳动力、有意愿回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通过流转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提升农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对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给予贷款、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认真总结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行动的经验,瞄准产业发展需求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和质量提升,提升合作社在市场上的话语权、对农民的带动水平和与企业的谈判能力,鼓励合作社的再合作,即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要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第二,大力促进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规划》指出:“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要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推动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为非成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其带动成员的能力;支持家庭农场发挥社会化服务功能,提供服务提高收入;提倡“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及龙头企业合作社化模式,提高企业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让更多农户受益。

第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类支持政策。包括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财政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名录,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担保体系的作用,创新担保品种;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的保险类型。按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会人员短缺问题;推动地方职业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培养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理事长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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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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