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4月9日公告,公司与浙江天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生猪保供养殖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公司在天台县投资建设生猪养殖项目达成合作框架。项目具体规划:生猪养殖项目目标建设育肥场1个,设计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6亿元。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台县人民政府签订生猪保供养殖 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签约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后续具体投资事项尚需另行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的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与 天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生猪保供养殖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就公司在天台县投资建设生猪养殖项目达成合作框架。 公司本次与天台县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协议对方为天台县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台县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天台华统养殖建设项目。 2、项目具体规划:生猪养殖项目目标建设育肥场 1 个,设计年出栏商品猪 10 万头。需农业设施用地面积约 200 亩左右。 3、总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6,000 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根据合作 项目的实际需要调整项目的具体投资规模。 4、实施主体: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开发、运营(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5、项目用地及选址:生猪养殖项目为农业设施用地,由乙方向坦头镇下陈岙村租赁。 6、租赁价格:租用农业设施用地按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7、租赁期限:生猪养殖项目农业设施用地期限跟土地(林地)承包租赁期限一致,第一期到 2029 年,同等条件下如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乙方可优先续租。 8、进度安排:2020 年 2 月底前开工建设,2021 年 3 月前投产,2021 年底 达到商品猪年出栏 10 万头以上。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积极协助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 2、甲方同意项目实施公司享受天台县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同意乙方设施农用地建造多层建筑。 4、甲方协助乙方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完成所有养殖场区外的通电、通讯、通水、通路、污水管网等政策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该养殖用地选址周边 3 公里内不得再新批生猪养殖场。 5、乙方应在甲方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实施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一周内,完成注册设立项目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6、项目实施公司所需土地到期后,有优先续租权。设施农用地租赁协议终止后,按国家相关要求恢复农业用地,或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7、如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或终止本项目实施。 8、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扶贫、消薄资金低收入农户飞地抱团持股计划,并保证不低于省定的收益率。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如期依法向乙方进行流转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搁置或投产后无法正常运营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部分项目搁置的,则乙方有权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延误期限的,则乙方有权将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相应顺延。 (3)甲方为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土地流转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要求建设生猪养殖场,乙方未按要求实施的,经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相关违章建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根据本协议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调整相应政策。 (2)在双方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没有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则甲方有权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烂尾或停止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督促有关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1、乙方项目实施公司确定或设立后,乙方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与项目实施公司权利共享义务共担。 2、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基本精神,涉及具体项目实施或其他优惠政策,甲方授权相关部门或国资公司与乙方项目实施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正式协议一旦签订,本框架协议自动失效。 四、协议签署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双方项目合作,有利于扩大公司生猪养殖规模,加快主业发展,促进双方生猪养殖与环保生态双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本协议为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 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协议存在的风险 本协议为签约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天台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生猪保供养殖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