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事关牧原股份员工的判决,两个案件案情相似,多名员工伙同公司客户和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利益,通过多种方式转账分赃,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牧原股份出纳袁某1伙同牧原股份过磅员陈某、时慎等人,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牧原股份财物,期间袁某1以现金方式接受业务搭档分赃。经鉴定,袁某1共分配到涉案资金89.23万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356.92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牧原股份的过磅员何某某与牧原股份客户陈某1、程某某、牛某等人相互勾结,伙同牧原股份出纳汪某,同样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牧原股份财物,期间何某某收取公司客户赃款,并向业务搭档之间分赃。经鉴定,何某某本人获利合计44.26万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77万元。案发后,何某某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1、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客户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袁某1认罪,何某某认罪且全部退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袁某1有期徒刑七年,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袁某1退出违法所得89.23万元。
2017年9月份,陈某2(已判刑)前往商丘与袁某2商议利用自己在牧原股份的内部关系提高袁某2的拉猪量数。经多次商议,袁某2同意了陈某2提议,用自己户头拉猪,每头猪上抽成30元给陈某1。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陈某1同牧原股份赵某某、张某某等销售、出售人员预谋,利用牧原股份出纳、销售员职务上的便利,在袁某某拉猪过程中采取少称重的方式,侵占牧原股份财产。
袁某2明知陈某2与牧原股份的销售员、出纳员结伙作案,给自己每次购猪少称重量,为了自己的利益,袁某2仍将陈某2勾结公司人员侵占牧原股份的财产赃款全部通过儿子的银行卡转给陈某2账户近300万元。之后,陈某2自己留下了50%的款项,其余钱款由陈某某分赃给牧原股份的赵某某、张某某等参与作案的出纳、销售人员140余万元。经鉴定,袁某2给陈某2转帐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96.48万元。
案发后,2018年4月10日,袁某2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袁某某能主动投案,系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以减轻处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