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国内 » 正文

利用“非瘟”疫情敲诈勒索,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20-06-15  来源:🔗筠连法院  💛2681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偷运生猪者财物的原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偷运生猪者财物的原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李某某、蒋某某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6000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4000元;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均系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自2019年3月起,二被告人经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在某报检点参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

2019年6月至10月,二被告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受偷运生猪的欧某某、庞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7000元后,违规将他们放行。二被告人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员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偷运生猪的聂某某现金2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员身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偷运生猪的肖某某、王某某现金共计11800元。

1.pn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利用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筠连法院,版权归原作者,向原作者致敬!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刘金娥

声明: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371-65778961 )。河南畜牧兽医信息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动态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