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地区可设
小型屠宰场点
《条例》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制度。将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
《条例》还增加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特别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为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问题留出了空间。
屠宰场应建
质量可追溯体系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增加了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和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无害化处理病害猪
应给予补助
《条例》还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这项规定完善了无害化处理制度,可以更有效地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场分级管理制度。这是修订后的《条例》增加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引导消费,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