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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划入“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就一拆了之了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2017-08-18  💛8635
核心提示:被划入“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是一拆了之么? 因环境整治养殖场就被强行拆除且不予补偿合理吗?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以多年的办案经

被划入“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是一拆了之么? 因环境整治养殖场就被强行拆除且不予补偿合理吗?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以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您:有法可依才是广大养殖专业户依法维权的基石和前提。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至此,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一时之间养殖场位于风口浪尖之上。

何为“禁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0条作出规定: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11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禁养区域的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中明确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那么,若养殖场投入使用在前而“禁养区域”划定在后,此种情况下以环境整治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且不予补偿就于法无据了,因为不但其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存在错误理解,2017年6月1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该发布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其思想根源在于未坚持辩证思维和两点论,‘遇到什么事情就走极端’……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上,要坚持三点:首先,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其次,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最后要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打着“环境治理”或拆除“违法建筑”的旗号来行征收之实,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勒令养殖专业户限期自行拆除,或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强拆”、“偷拆”,却给予很少补偿甚至不予补偿,严重侵害了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这种“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做法明显颠倒了行政管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编辑: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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