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有关部分下发
关于上报2018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种植面积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
今年黑龙江省大豆
玉米和稻谷全部纳入
生产者补贴范畴
据悉,自2016年推行玉米去库存以来,玉米种植率先实施生产者补贴制度,随后2017年大豆也停滞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实施生产者补贴。
在2018年,由于稻谷最低收购价格连续下调,有关方面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稻谷生产者补贴制度。
这意味着,作为主粮品种,稻谷是唯一一个即享受政策性收购、又享有生产者补贴的品种!
目前,黑龙江已经开始要求上报实际种植面积,各行政村于8月下旬及时开展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工作,并进行公示,最终数据须于9月16日前上报省统计局、省农委审定。
9月18日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委将分县汇总面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为贯彻落实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保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切身利益,保证补贴资金顺利发放。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3号)部署及国家和省关于水稻补贴政策的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键点:以下9种情况没有补贴!核实范围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1.村集体耕地合法种植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数据为依据,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种植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3.流转的军队农场耕地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实际种植者必须提供同军队农场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4.林业工资田按职工档案工资额度,经林场或其主管林业局确认,并出具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政府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统计、农委等部门进行备案予以确认,林业非工资田不纳入补贴范围。
5.土地整理过程中新增的耕地,取得土地部门项目合格验收报告的纳入补贴范围,否则,不纳入补贴范围。
6.已被征用耕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7、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种植面积。
8、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