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国家在大气、水、固废等环境法律中基本规定了规模养殖的处罚事项。对不达规模养殖户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散户污染行政处罚有特殊规定。这部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